因佛山市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审查与资产清 查工作已完成,管理人将对未结清算工作继续履行管理人职 责至清算工作结束,终结破产程序对债权人的利益不会造成 实质影响,且债权人会议对终结破产程序无异议,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 院于 2025 年 12 月 30 日裁定终结佛山市嘉华房地产开发有 限公司破产程序。
特此公告。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2025年12月30日
公 开 人:佛山市贝思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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