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3、4月间,67岁的女子苏某听说丈夫李某长期出轨一名足浴店店长并育有私生子女,因担心私生子女将来分家产,女子苏某有了将丈夫李某杀死的想法。
去年6月,苏某借和丈夫李某驾车外出之际,在车内用尼龙绳将李某勒死,后被民警抓获。一审法院以苏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无期徒刑。一审判决后,苏某不服提出上诉,红星新闻记者近日从裁判文书网了解到,二审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苏某上诉,维持原判。
▲示意图 图据图虫创意
丈夫出轨足浴店店长还生育子女
67岁妻子用尼龙绳将其勒死 一审被判无期
一审法院认定,2025年3、4月间,苏某听说丈夫李某出轨某足浴店店长并与其生育子女,二人为此多次发生争吵。苏某担心李某的私生子女将来分家产,遂萌生杀死李某的想法。
2025年6月14日下午,李某在送苏某回家途中,苏某提出让李某开车带其去广东省中山市游玩,苏某在家中拿了一条白色尼龙绳装在手提包里,准备用绳子勒死李某。当晚8时许,苏某与李某驾车前往中山市。6月15日0时许,二人从中山市开车返回深圳市,凌晨1时50分许,车辆在途经沿江高速行驶时,苏某谎称自己肚子痛,让李某靠边停车。苏某遂取出绳子,从驾驶位的后座用绳子勒在李某颈部,将其勒死在车内。
苏某在确认丈夫李某死亡后,用勒死丈夫李某的绳子自杀未果。因车辆停靠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路政工作人员在视频巡逻中发现异常后报警。苏某于6月15日2时许在车内被民警抓获,经鉴定,李某系颈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故意杀害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本案系婚姻家庭矛盾引发,被害人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出轨并生育子女,具有明显过错。苏某在案发前为挽救婚姻、家庭,多次同被害人沟通未果,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在量刑时酌情从宽处罚。苏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苏某自侦查阶段至庭审阶段均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宽处罚。李某家属对苏某出具书面谅解书,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苏某无期徒刑。
妻子上诉
二审法院认定:被害人有明显过错 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后,苏某提出上诉。
二审判决书显示,苏某及其辩护人认为,首先,苏某明知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归案具有主动性,归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依法应当认定为自首。一审法院不予认定自首情节,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其次,被害人李某长期出轨,擅自变卖与苏某的共同财产,所得款项用于其出轨与第三者生活,严重侵害苏某的财产权益。被害人上述过错行为严重违反夫妻忠诚义务和家庭伦理,是导致本案发生的直接诱因,依法应当减轻苏某的刑事责任。第三,本案系家庭悲剧,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案发后苏某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体现了社会关系的修复。综上,一审法院量刑偏重,请求二审法院对苏某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苏某用绳子勒颈杀害被害人后,意图自杀未果。路政工作人员发现异常后报警,公安机关接警后现场抓获苏某。苏某无投案意愿及行为,其对路政人员报警情况亦不知情,不能认定主动投案,不构成自首。苏某及其辩护人所提苏某构成自首的上诉、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其次,苏某及其辩护人所提本案系婚姻家庭矛盾引发,被害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出轨并生育子女,具有明显过错;苏某认罪、悔罪;被害人家属对苏某予以谅解等意见属实,原判已予采纳,并根据苏某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苏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定性准确,量刑适当。苏某及其辩护人所提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苏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本案系婚姻家庭矛盾引发,被害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轨存在过错,苏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等情节,对苏某依法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二审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苏某上诉,维持原判。